第218章 法律武器(2 / 2)
王世贞完全不想再见到林泰来,一边心里骂娘,一边拍下惊堂木说:「公堂审案,严禁闲谈!」
然后就公事公办的说:「现有临淮侯世子李某状告苏州武举人林泰来,寻衅滋事丶捏造事实,造谣生事,误导民众!」
李宗城连忙开口道:「审问之前,在下有一个问题,想要请被告确认!」
然后又对林泰来说:「请问当日在枫桥外,你被抓捕这件事,是否自导自演?」
这是事先设计好的问题,先引诱林泰来做个伪证。
林泰来稍加思索后,点了点头说:「是!」
李宗城想也不想的对王世贞说:「先记录下来,林泰来否认了」
不过话才说了一半,李宗城突然也意识到有什麽不对!
他愕然的扭头看向林泰来,心里万分不解。
你林泰来怎麽就敢承认了?这跟事先设计好的情景不一样!
主审官王世贞也很震惊,下意识的反问道:「你确定要这样说?你在公堂上说过的话,都会被记入笔录!」
林泰来很无所谓的说:「当然确定这麽说,有什麽关系?
反正少司寇你也大概也不敢,直接把我的话写进判词。」
王世贞脸色一黑,至少在目前,他还真不敢直接把「自导自演」写进判词。
这要传了出去,别人也不会信,只会认为是屈打成招!
愣了好一会儿,李宗城终于回过神来,然后又有点兴奋了,你林泰来居然承认了作假戏!
他连忙对着王世贞叫道:「林泰来承认自导自演,罪行确凿!
请少司寇为在下伸冤,在下相信法律会给在下一个公道!」
但王世贞对林泰来当真是一朝被蛇咬,十年怕井绳。
虽然觉得林泰来表现很奇怪,但也不会轻易动手,只是静静的看着林泰来。
林泰来不屑的说:「一派胡言!在下只是个遵纪守法的良民,能有什麽罪行要认?」
然后才对王世贞说:「首先,在这件事里,我并没有违法犯罪。
就算在下真的找了几个人假装抓捕自己,那从法理上来说,也并不算犯罪!」
王世贞风花雪月太多了,于刑名上业务比较生疏,一时间没有理清林泰来的逻辑。
林泰来不得不深入浅出的解释说:举个例子,就好比演戏,在台上演戏犯法麽?
在不直接损害别人利益的情况下,演戏并不犯法。
又比如,李宗城如果哪天找了几个人假装抓他自己,这也不犯法啊。」
李宗城气得驳斥说:「但是你的演戏,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,在民众当中引发了风波!」
自己拿起了法律武器,怎麽能是别人的!
林泰来瞧也不瞧李宗城,只对王世贞说:
「至于民众为什麽反应那麽大,那又不是我能决定的!
我能管得了自己,但能管得了民众怎麽想吗?」
王世贞也说不出什麽,只是感觉林泰来说的仿佛都很有道理!
李宗城气急败坏的说:「诡辩,都是诡辩之词!若没有你刻意误导,别人又怎麽会都以为是我做的?」
林泰来答话说:「我林泰来从没有公开点名道姓,或者去告谁,连个诬告罪名都谈不上!
至于别人怎麽认为的,与我无关!
李世子也不妨多多反思自己,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,为什麽别人都会认为你是幕后黑手?」
李宗城哑口无言,自己都已经丢人到拿起法律武器了,为什麽还是砍不动林泰来!
坐在公案后面的王世贞沉默了片刻,感觉经过林泰来的恶意招认,本案已经审不下去了。
而且根本没法这样判,哪怕林泰来说的都是真的,也没法这样判!
外面的愚民只会认为,林解元被屈打成招了,才肯承认自己弄虚作假演戏!
这就是海瑞为什麽不愿意提审林泰来的原因。
林泰来是一个很体贴的人,尤其是很体贴主审官的人。
见王世贞陷入了左右的危难的处境,林泰来主动说:「少司寇,你也不想因为写错判词而名声尽毁吧?」
王世贞警惕的说:「你这是什麽意思?」
林大官人打哑谜说:「你作为一个苏州府人,也不想回老家后被戳脊梁骨吧?」
王世贞老家太仓州也属于苏州府,如今林泰来名声如此响亮,太仓州的民众一样积极用抗税声援林泰来。
若是自己接收席家上告,还有今天审判林泰来的事情被恶意大肆传播后,老家人不得骂死自己?自己还有什麽脸面回老家?
想到这里后,王世贞感觉自己被威胁了,大怒,拍案道:「林泰来你好大胆!」
林泰来叹道:「在下如此拼命的暗示,少司寇都没有领悟到深意。
我看少司寇你真不适合做官,还是去当文坛盟主吧。」
然后林泰来对李宗城大喝道:「坊间传言,都说是你派人抓捕了我林泰来!是不是?」
李宗城想也不想的说:「绝无此事!」
林泰来咄咄逼人的继续问:「那你怎麽证明,这事不是你乾的?」
李宗城怒道:「你又算什麽东西,也配在公堂上问话?」
话音未落,忽然又听到公案后王世贞开口道:
「原告听好了,你可有证据?你怎麽证明不是你派人去抓捕林泰来?」
王世贞肯定是聪明人,只是心思并没有放在本职工作上而已。
刚才听到林泰来对李宗城的质问,他忽然顿悟到了审案的精髓。
就是王世贞有点偷懒,几乎把林泰来的问题照抄重复了一遍。
李宗城:「」
自己没做过的事情,凭什麽要让自己证明自己没做过?这公堂上还有没有天理?
什麽法律武器,在政治面前都是狗屁!
林泰来明确承认自导自演,你们却都视而不见!
只会让自己证明自己没派人做过,完全不存在的事情,拿什麽证明?
王世贞开始写判词了:原告李某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派人抓捕过被告林某
(本章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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